“十四五”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,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,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,强化生态保护监管,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《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(试行)》(环监测[2021]99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,构建生态格局、生物多样性、生态功能和生态胁迫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,并且在生态评价研究的基础上,根据我国生态保护工作需要,针对一些关键领域增加了监测要求,更加细致的反映区域生态质量,为合理开展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。
文章来源:生态环境部